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阳县永兴机械化采石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阳县永兴机械化采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7740元及利息(包括2019年11月9日前欠息387611.81元;从2019年11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利息按照月利率9.3‰上浮50%计算)。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山阳县永兴机械化采石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山阳县XX镇XX小区桥南3至9层房屋和被告***、***、***共有的位于山阳县XX镇XX楼XX单元XX楼西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以其抵押房屋拆迁所得置换房屋和赔偿金对案涉担保借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永兴采石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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