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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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金旭路支行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金旭路支行账号为102XXXXXXX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账号为60XXXXXXX的银行存款。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以4577855.6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