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18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亚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霍淑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树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银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栋、张彦、霍淑焕、刘树森、李银栓、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含飞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强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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