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2民初2186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烨,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占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二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韩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清、张占清、张二洋、韩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含飞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强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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