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2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0日的欠息(含罚息)242612.79元,并以本金49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9‰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府谷镇赵石尧墩梁房产(房产证号:XX房XX镇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3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