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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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借款本金210295929.3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9481571.5元,以及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1029592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8%计算)。 二、被告武汉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其名下的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登记证号:(鄂武)登记私出质字[2016]第134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5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其名下的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登记证号:(鄂武)登记私出质字[2016]第136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4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68号百步亭商业中心7栋/单元1层商1室-20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3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3547.8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68号百步亭商业中心7栋/单元2层商1室-18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3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3210.8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68号百步亭商业中心7栋/单元3层商1室-119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3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1960.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68号百步亭商业中心7栋/单元4层商1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3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3580.7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百步亭商业中心6栋1-2层商1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2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百步亭商业中心1栋2层商场1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33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百步亭商业中心1栋1层商场1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登记证号: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本金限额40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武汉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688元,由被告武汉中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