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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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支付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的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4.85‰支付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被告***、***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