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