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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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泰源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泰源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33万元、利息损失346610.06,及自2019年12月30日至欠款实际给付完毕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付; 二、被告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4780元,合计10930元,由被告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兰州泰源物资有限公司垫付,被告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泰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