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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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 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449.32元;由***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支付给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诉讼代理费25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七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99449.32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3%计算的罚息、复利; 四、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云龙县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云国用(2014)第447号)和房产(房产证号为云龙房权证漕涧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所涉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六、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