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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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822343.26元,并支付以本金15822343.26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4529元,由原告***负担58473元,被告***负担106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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