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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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SRC-XXXXX-075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第6期)于2019年8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本金60,000,000元对应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对应权益【包括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SKFSR11-ZR-XXXXXXXX)项下第4期的相应股权收益权、相应回购请求权、相应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以及前述权利对应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SKFS-ZY-XXXXXXXX)项下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第三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质的案外人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所享有的质权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KFS-BZ-XXXXXXXX)项下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案外人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配合办理相关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核算、基金清算、相应权利返还等手续; 三、驳回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824元,由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