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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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诚义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诚义鞋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诚义鞋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诚义鞋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