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73元。

二、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6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被告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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