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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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6017.7元。 二、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83812.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9112.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3309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以33601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