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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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某、于潇、于虎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垫付款计56377.26元及利息(利息以5637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于某、于潇、于虎云负担(该费上述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于某、于潇、于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