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德胜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18.8亿元及利息、复利人民币140767566.86元,截至2019年3月12日(不含)的罚息人民币5476

666.67元,违约金人民币524954537.02元。

二、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18.8亿元与贷款利息及复利人民币140767566.86元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12%/360按日计收)。

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就京(2017)西不动产证明第0013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就德胜贸易有限公司(DATAWINTRADINGLIMITED)持有的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

GROUPHOLDINGSLIMITED)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7794元,由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德胜贸易有限公司(DATAWINTRADINGLIMITED)、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德胜贸易有限公司(DATAWINTRADINGLIMITED)、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

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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