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韶能集团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韶能集团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货款(含质保金)2,960,13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460,13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质保金2,50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韶能集团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6元,减半收取15,658元,由原告韶能集团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负担533元,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5,125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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