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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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益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益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设备租赁费60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北京益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郑永强 审 判 员贾敏利 审 判 员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 日 法 官助理刘璐 书 记 员王雅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