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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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针对子盟公司主张其系在“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修改该字体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子盟公司仅有权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此种修改应理解为为适应移动应用平台操作系统、分辨率等客观技术条件不同的情况作出的对字体文件技术上的调整,并不涉及对相关字体添加图案、元素,更未涉及对字体风格、表达等方面进行改编之授权。加之,王维出具《说明》亦载明“此种修改系调整字体行距、字符间距等,以适应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动设备的显示要求”“合作协议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变‘新蒂下午茶体’等字体的权利”,可见,王维并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编“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故对子盟公司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子盟公司提出王维知晓其修改行为未反对等抗辩意见,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将该三种被诉字体发布于涉案平台,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就“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一审法院认为,该字体仅是“新蒂下午茶体”的加粗版,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笔画的粗细上,未在“新蒂下午茶体”基本表达之上融入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至于子盟公司发布“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本案中,合作协议既无授权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相关约定,对字体的加粗亦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子盟公司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的范围;其次,王维向子盟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无授权子盟公司可加粗“新蒂下午茶体”的意思表示;再次,子盟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许可使用“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或允许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体”订立了协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协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子盟公司系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子盟公司在汉仪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仍提供“新蒂下午茶体”下载服务是否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要认定子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判断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一审法院做如下分析:第一,结合王维等人向泰克公司出具的《授权细则》《转让证明》及泰克公司向汉仪公司出具《授权函》的内容可知,汉仪公司经受让获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汉仪公司有权对“新蒂下午茶体”著作权转移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有权要求被授权的相对方履行协议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其次,汉仪公司曾于2017年4月7日向子盟公司发送相关电子邮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子盟公司亦进行了回复并请“新蒂下午茶体”原著作权人王维与汉仪公司进行沟通,可见子盟公司已知晓汉仪公司经受让获得“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合作协议的相关主体已变更为汉仪公司。再次,合作协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合作协议条款或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该授权”,而根据合作协议的授权内容,子盟公司仅享有在授权手机应用平台中发布“新蒂下午茶体”的权利,在合作协议授权范围内未取得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故在前述一审法院已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新蒂下午茶体”并通过涉案平台传播被诉字体的情况下,子盟公司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汉仪公司有权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子盟公司否认汉仪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鉴于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汉仪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子盟公司发送了《通知函》,后子盟公司亦对该封邮件进行了回复,可见子盟公司收到了该《通知函》。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于《通知函》到达子盟公司时解除。 在合作协议解除后,子盟公司未经许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新蒂下午茶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亦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仪公司主张,“新蒂”“新蒂下午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字体名称,子盟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字体上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称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汉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称在字体产品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提交的荣誉证书均与“新蒂”字体无关,相关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亦难以证明“新蒂”名称的知名度,故一审法院对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子盟公司的法律责任 子盟公司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子盟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五种字体。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汉仪公司虽提交了被诉字体在部分平台的下载量及下载单价用以证明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但一方面OPPO、魅族、vivo手机平台网页打印件中均显示被诉字体可免费试用,且子盟公司认可下载量的华为手机平台以及不提供试用功能的乐视手机平台显示的下载量远低于OPPO、魅族、vivo手机平台,故相关下载量并不当然等同于销售量;另一方面,小米、金立手机平台并无相关的数据统计,且一审法院亦注意到,该统计表中的相关单价与汉仪公司取证公证书中显示的被诉字体的单价存在部分不同,故上述证据难以计算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鉴于汉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子盟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新蒂下午茶体”属于美术作品,用于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实用价值;第二,子盟公司在本案中有多个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下午茶繁星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并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字体、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且上述字体于涉案七个手机应用平台中均系付费下载,现有证据显示部分平台的下载量可观,可见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第三,子盟公司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在互联网中持续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该行为。综合以上情形,一审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万元,汉仪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部支持。 汉仪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6800元,但仅提交了72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又鉴于本案确有多个公证事项发生,故一审法院对公证费予以合理酌定。汉仪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及协议,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开支70000元;三、驳回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子盟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7、05678号公证书作为二审新证据,以证明子盟公司对涉案字体的销售所得情况远低于一审判决金额,子盟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即对字体进行下架,不存在汉仪公司所述侵权行为继续的事实。销售金额获益共不足20万元,分为不同的六个平台。汉仪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其认为,第一,两份公证书均未打印网页全部内容,只截取网页部分内容,难以判断网页的完整表达内容;第二,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的检索过程与检索结果缺乏对应性,仅OPPO平台中体现了属于子盟公司的账号,且没有查询2019年4月之前以及2020年3月之后的数据;第三,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8号公证书无法保证“我的文件夹”下的“下午茶字体”文件夹中的邮件是收件人收到的真实邮件,客观性存疑;第四,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678号公证书中的金立数据和乐视数据的ICP备案主体无法证明两平台的数据,且除自行设置的邮箱账号昵称外,无法证明QQ邮箱账号归属于子盟公司,魅族仅有2019年、2020年两年的数据,金立的表格中没有显示周期。第五,子盟公司在一审有能力提交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故意不提交。在二审期间,也仅提交了2019年4月-2020年3月期间的数据,继续拒绝提交2019年4月之前以及2020年3月之后的数据,应当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上述证据材料也无法否认汉仪公司一审提交的手机平台官方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汉仪公司为反驳子盟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一组反驳证据材料及子盟公司非法收入计算表,以证明子盟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及数据缺乏真实性,截至2020年7月24日上午,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子盟公司不认可汉仪公司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0元,由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