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于2020年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的租金、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以及水、电、垃圾、住宿等各项费用合计2,893,014.77元; 三、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5‰计算的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的仓库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311,357.5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以336,209.01元为基数、2019年8月1日起算,以337,160.7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以355,196.81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334,115.20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日起算,以327,592.33元为基数、2019年12月1日起算,以302,931.83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起算,以293,335.68元为基数、2020年2月1日起算,以294,633.58元为基数、2020年3月1日起算,以238,674.31元为基数、2020年4月1日起算); 四、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020年2月19日起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仓库占有使用费和相关水、电、垃圾费用金额以59,668.5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五、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LPR)计算的住宿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5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以358.03元为基数、2019年8月1日起算,以368.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以395.57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366.38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日起算,以352.4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1日起算,以362.97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起算,以409.13元为基数、2020年2月1日起算,以450.79元为基数、2020年3月1日起算,以391.88元为基数、2020年4月1日起算); 六、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243,547.24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36元,减半收取计22,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68元,由原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20.40元,被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4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