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隆石油钻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8,921.96元,与其垫付的10,000元相抵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8,921.96元;

二、被告上海海隆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1,800元,与原告***赔偿被告上海海隆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车损2,114元相抵扣,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上海海隆石油钻具有限公司314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5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上海海隆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负担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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