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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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饮料用容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7)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0元,由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