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达钼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兴达钼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350000元、利息1379888.6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本息合计5729888.64元;此后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至本息结清时止;

二、被告吉林省兴达钼业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五处房产(位于××县,房权证号分别为:梨房权证梨树县字第**********)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5元,由被告吉林省兴达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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