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执208号 石昌、简华绍: 申请执行人石昌与被执行人简华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刑初2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简华绍被并处向申请执行人石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6170.77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47334元,其中包括赔偿款46170.77元,迟延履行金571.23元,执行费592元。本院已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合共4674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经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简华绍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