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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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理市苍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苍山路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200元,及支付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57,736.6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按年利率12.4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邢某云、张某抵押的位于大理市郊旧铺村旁3-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房产共有权证号为大理市房下关共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大开国用(2004)第0387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