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泽清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3********,住***。 被执行人:惠州市泽清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禾源镇黄背村善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泽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人的56000元后,对于本案的剩余欠款的本金、利息予以放弃,自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1880元、保全费1420元及担保费800元,并承诺不向本院申请退费。被执行人已缴交执行费231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对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