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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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皓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粤07执保13号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皓阳置业有限公司、陈健明、韩雪娇、阮伟东: 申请保全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皓阳置业有限公司、陈健明、韩雪娇、阮伟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7民初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 一、于2021年2月22日轮候查封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二、三坑(土名)的地块【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21867号】; 二、于2021年2月22日轮候查封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二、三坑(土名)的地块【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21865号】; 三、于2021年2月24日轮候冻结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设立的20XXX1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480万元,实际冻结0元; 四、于2021年2月22日轮候冻结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行设立的44XXX1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480万元,实际冻结0元; 五、于2021年2月22日轮候冻结江门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80XXX1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480万元,实际冻结0元; 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转为首轮查封之日起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方雪莹、吴健文联系电话:0750-3936647本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98号邮编:5290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