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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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9617元及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414.83元,并支付以本金89617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52%计算的罚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向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