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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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3,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 二、被告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保费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2.00元、保全费2020.0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