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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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吉BA12**号车的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 二、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95,020.6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元,其中292元由***负担,2263元由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担;鉴定费3010元,由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