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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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借款本金4889694.16元及利息(以4889694.1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644.94元应予以抵扣); 二、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垫江县凤山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6690元,由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