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垫江县精神卫生中心对***财产损失98160元中***赔偿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进行补偿,并以不超过29448元为限;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负担2896元,由垫江县精神卫生中心负担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