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垫江县精神卫生中心对***财产损失98160元中***赔偿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进行补偿,并以不超过29448元为限;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负担2896元,由垫江县精神卫生中心负担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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