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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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医疗保险金450355.7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930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