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411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生,满族,住***。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冰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关格格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