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润泽升贸易有限公司 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润泽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666014.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666014.64元为基数(后期已付部分作相应扣除),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标准(未发布期间,按年利率13.05%计算。如利率标准超过年利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8元,由四川省润泽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