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14,64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200元、鉴定检查费38.80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7,286.85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30,421.2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负担296元,被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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