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8870830.00元(南充市商业银行果洲支行,账号:05×××34)。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顺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顺庆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0205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