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退货增值税税金2789.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4元,由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