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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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925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于治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 委托代理人孙振,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韩荣涛,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营乡韩将军村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治荣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116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荣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治荣于年月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荣涛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执行进程、和解情况、履行情况等)。 本院认为,[()第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治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韩荣涛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