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743.1元(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25662元中的10000元,其他损失30074.5元,共40074.5元;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15662元的30%计款4668.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应给付34743.1元;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于收款同日返还被告***垫付款3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99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原告***负担560.91元,被告***负担458.2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5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