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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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 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183.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036.8元; 三、被告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此款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