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7.252‰计算的利息及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自2019年9月19日止按月利率10.878‰计算的利息(被告已支付的100元利息在其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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