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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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24执恢15号 关于巴雅尔与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雅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4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巴雅尔土地租赁费5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4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