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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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115201.70元,2019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不能按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房权证合房字第××号、房权证合房字第××号、房权证合房字第××号的已经抵押登记了的房产予以清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0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