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8-1669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
水暖器材经营部
兰陵县文举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典水暖器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取暖壁炉”(专利号:ZL201630074356.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兰陵县文举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取暖壁炉”(专利号:ZL201630074356.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典水暖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四、被告兰陵县文举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五、驳回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兰陵县文举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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