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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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361.60元,垃圾处理费288元,水费767.30元,滞纳金725元,共计3147.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