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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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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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072.55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23512.69元、残疾赔偿金158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14元,共计225695.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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