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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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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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5000元; 二、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20458.95元,以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产(房权证号:20××60);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厂区综合车间、办公楼B区(房权证号:20××90);任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北、接贾路东济宁国用(2009)第08110900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担保额度即1100万元内,依照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济宁市维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16元,由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维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