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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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市兖州区雯鑫包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3999821.63元、利息及罚息153830.66元(截止到2018年5月2日),合计4153652.2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雯鑫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0元,减半收取计20015元,由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雯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